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执96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双沟酿酒厂,住,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双沟镇东大街**/div>法定代表人:陈建好,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双沟酿酒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817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