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张凤花饰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
经营者:张凤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
上诉人惠州大亚湾张凤花饰品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8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惠州大亚湾张凤花饰品店上诉称:由于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住所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望二审法院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盼。
上诉请求:请求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8836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请为判令上诉人停止使用案涉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等,故本案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7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佛山市禅城区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粤高法﹝2015﹞346号)的规定,发生在惠州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且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