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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与微山荷香韵湖产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84民初5495号
案件名称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与微山荷香韵湖产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微山荷香韵湖产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5495号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新区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尤兆荣,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荷香韵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留庄镇南羊庄村**法定代表人:孟晓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方贤,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成,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诉被告微山荷香韵湖产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邮市鸭蛋行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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