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73民初896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都市山水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后十三里村东。
法定代表人:蔡目彪。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懋公司)与被告北京都市山水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山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百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庞诗平,被告都市山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目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都市山水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百懋公司专利权(专利号为201130224469.0)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2.都市山水公司赔偿百懋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含因合理支出费用);
3.都市山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百懋公司与蔡文鸿经协商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根据该合同,百懋公司被授权独占许可使用涉案专利,使用费为每年20万元。
此后百懋公司将上述专利产品进行大规模的生产,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受消费者喜爱和欢迎。
都市山水公司未经百懋公司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百懋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萃茶机、奶盖机、冰沙机),给百懋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百懋公司多次向都市山水公司发出警告,但都市山水公司不但不理不睬,反而加大力度扩大销售规模。
百懋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都市山水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并申请公证处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五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都市山水公司应当赔偿百懋公司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都市山水公司辩称:涉案产品是都市山水公司从广州夌越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进货的,都市山水公司不知道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百懋公司在起诉之前也并未要求都市山水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都市山水公司仅出售了一台涉案产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专利名称为“果汁机(可冲泡茶叶)”,专利权人为蔡文鸿,专利号为ZL201130224469.0,申请日为2011年7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14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
目前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6年3月28日,蔡文鸿与百懋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蔡文鸿许可百懋公司实施涉案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
专利许可使用费为每年20万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
百懋公司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显示,许可类型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为:2016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8日,许可备案生效日为2016年7月27日。
百懋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初步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10月29日,百懋公司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下,在北京市朝阳区朝悦百惠东区一层B030名为“咖啡之星”的商铺,花费580元向都市山水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一个,取得收据、名片各一张。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销售店铺外观和商品陈列进行了拍照,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公证。
百懋公司提交了北京方正公证处于2019年10月29日开具的金额为7550元的鉴证咨询服务(公证费)发票和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10日开具的金额为20000元的诉讼代理(律师费)发票。
百懋公司诉称上述费用共涉及四个案件。
庭审中百懋公司提交了上述经公证封存的涉案产品实物。
经当庭拆封,涉案产品名称为“萃茶奶盖专业机”,型号为S3,电源为220V/50-60HZ,功率为1500W,容量为1200cc,没有厂家名称及地址,无相应的CCC认证(具体外观见附件二)。
都市山水公司自认在向百懋公司出售涉案产品之前,已经收到涉案产品厂家于2018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布兰泰S3机型停止推广销售通知》,该通知记载:“由于我司‘S3萃茶机’机型目前与其他厂家机型存在外观纠纷,为避免第三方维权机构介入,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请在收到此通知后,及时停止线上线下推广销售‘S3萃茶机’以及相关零配件。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百懋公司已认可都市山水公司没有制造涉案产品的行为。
庭后,经询,都市山水公司认可曾将与涉案产品相同的产品在其商铺的货架上进行陈列展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与ZL201130224469.0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关于布兰泰S3机型停止推广销售通知》、涉案产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涉案专利目前为有效专利,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标注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名称为“萃茶奶盖专业机”,与涉案专利产品“果汁机(可冲泡茶叶)”功能类似,属于类似产品。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两者在主机形状比例、旋钮和按钮设置、杯子形状、杯盖、杯把手、杯子与主机的连接部设计等方面高度相近。
两者虽然在主机两侧面、主机后部等部分设计略有差异,但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不大,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上无实质性差异,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北京方正公证处对百懋公司向都市山水公司购买涉案产品进行了公证,都市山水公司亦当庭认可曾向百懋公司出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都市山水公司认可曾将与涉案产品相同的产品在其商铺的货架上进行陈列展示,且有北京方正公证处对店铺商品陈列拍摄的照片予以佐证。
据此,本院对都市山水公司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合法抗辩应以被诉侵权产品合法的进货渠道、合理的价格以及直接的供货方为条件,即保护主观善意的销售者。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侵权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未有CCC认证,都市山水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都市山水公司自认在向百懋公司出售涉案产品之前已经接到厂家停止销售通知,在主观上并非善意,不能免除其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都市山水公司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百懋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的责任。
关于百懋公司要求都市山水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百懋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都市山水公司有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且百懋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亦明确表示不再坚持该主张,故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本案中百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以及百懋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等酌情确定都市山水公司赔偿百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都市山水咖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告北京都市山水咖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都市山水咖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都市山水咖啡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于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北京都市山水咖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