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0833号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金家村中街8号E座二层E2002-A室。
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杭新开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1号-4。
法定代表人:王士克。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杭新开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