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异1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俊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小燕,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143号星力动漫游戏产业园F1、F2。
法定代表人:陈甲玉。
第三人:陈甲玉,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广州飞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陈甲玉为本案被执行人。
在本院审查期间,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