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4960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望京中福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20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胜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北京望京中福百货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