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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望京中福百货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民初49603号
案件名称北京望京中福百货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望京中福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4960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望京中福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20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胜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北京望京中福百货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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