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162号原告:荆州市天佑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沮乡白水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雨师,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奇川,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创新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诗昌。
原告荆州市天佑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创新科技发展中心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荆州市天佑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荆州市天佑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