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4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朋文化办公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简称德仕高公司)诉被告北京万朋文化办公用品市场有限公司(简称万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仕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蔡棉伟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530558114.3、专利名称为“会议文件袋(D-311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经蔡棉伟独占实施许可授权,对涉案专利有权使用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发现在被告经营的北京万朋文化办公用品商城内擅自销售未经原告许可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实施原告独占的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审理期间,案外人马浩丹于2020年6月12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第475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47583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鉴于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7583号决定宣告无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之情形,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