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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3136号
案件名称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品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3136号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璇,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品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v>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尚品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尚品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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