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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拓拓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24934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拓拓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拓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拓拓科技有限公司丰台销售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493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拓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柳桥南里甲二号院整院。

法定代表人:刘登高。

被告:北京拓拓科技有限公司丰台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8号玉泉营建材装饰市场3号展厅11-15展位。

法定代表人:刘登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拓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拓拓科技有限公司丰台销售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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