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493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拓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柳桥南里甲二号院整院。
法定代表人:刘登高。
被告:北京拓拓科技有限公司丰台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8号玉泉营建材装饰市场3号展厅11-15展位。
法定代表人:刘登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拓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拓拓科技有限公司丰台销售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