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491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豫锋腾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十里河民乐建材市场9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豫锋腾达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