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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6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马可一波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92民初5066号
案件名称5066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马可一波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马可一波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市轩越电器有限公司;兰朝兵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06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马可一波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A702/div>法定代表人:兰朝兵。

被告:嘉兴市轩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永庆村海盐鑫生液压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小亮,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兰朝兵,男,1967年6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广州马可一波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可一波罗公司)、嘉兴市轩越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越公司)、兰朝兵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宁公司立即删除相应链接;

2.判令被告马可一波罗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内使用“叩欧派”字样;

3.判令被告轩越公司、兰朝兵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叩欧派”字样的浴霸;

4.判令被告马可一波罗公司、轩越公司、兰朝兵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己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己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20年5月,原告发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唐韵楼梯加工厂在其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的“唐韵楼梯木门好太太集成吊顶”店铺内销售标有“叩欧派”字样的浴霸。

涉案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等多处标注“嘉兴轩越电器有限公司”,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

2020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马可一波罗公司在其“苏宁易购”平台“马可一波罗集成吊顶专营店”店铺内使用“叩欧派”字样进行宣传,并且销售标有“叩欧派”字样的浴霸。

另查,被告轩越公司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11月21日被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被告轩越公司的“轩越智能家居”微信公众号链接被告马可一波罗公司的“苏宁易购”平台“马可一波罗集成吊顶专营店”店铺。

被告兰朝兵作为第1217507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暖气)、第2031415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便携式取暖器)注册商标“叩欧派”权利人,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和2020年5月25日又申请注册第46319264号和第46611191号商标“叩欧派”,可见其傍名牌故意明显。

因此可以确认涉案产品系被告轩越公司与兰朝兵共同生产,并且属于恶意侵权、再次重复侵权。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四被告的上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违背诚信原则。

两被告违反了《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宁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但苏宁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苏宁公司的住所地应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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