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384号原告: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希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均,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