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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东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7民初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东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汪东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初3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东红,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30日,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东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于2021年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东红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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