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402刑初6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亚子,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2013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红伟,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2013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东俊,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四部刑诉[2020]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亚子及其辩护人张峥、被告人董红伟及其辩护人秦东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伙同王文成(另案处理)共谋出售假冒“黄金叶”注册商标的香烟牟利。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将从他人处收购的假冒“黄金叶”注册商标的黄金叶(天香细支)、黄金叶(天叶细支)香烟运至天宁区××号旭蔚烟酒店内,分别以每条468元、855元价格,将160条带有“黄金叶”标识的黄金叶(天香细支)香烟、50条带有“黄金叶”标识的黄金叶(天叶细支)香烟销售给王某1,销售金额共计117630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由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及王文成3人平分。
为证实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据此认为,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亚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亚子疫情期间经营烟酒店遇到困难,受到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再犯可能性较小,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
被告人董红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红伟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此次是初犯、偶犯,被告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黄金葉”系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于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专用权期限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
2020年6月,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伙同王文成(另案处理)共谋出售假冒“黄金葉”注册商标的香烟牟利。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将从他人处收购的假冒“黄金葉”注册商标的黄金葉(天香细支)、黄金葉(天叶细支)香烟运至常州市××广场附近,与王文成、王某2等人会合后,被告人吴亚子及王文成望风,被告人董红伟与王某2等人将该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运至天宁区××号旭蔚烟酒店内,分别以每条468元、855元价格,将160条带有“黄金葉”标识的黄金葉(天香细支)香烟、50条带有“黄金葉”标识的黄金葉(天叶细支)香烟销售给王某1,销售金额共计117630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由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及王文成3人平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1处扣押带有“黄金葉”标识的黄金葉(天香细支)香烟153条、黄金葉(天叶细支)香烟30.6条。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分别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经庭质证的假冒“黄金葉”注册商标的香烟等物证照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定意见、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且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发、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亚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董红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亚子、董红伟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4000元予以追缴。
三、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冒“黄金葉”标识的香烟183.6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