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472号原告:王作明,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易易,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舒敏,女,1997年4月12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深圳优仕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镇城。
原告王作明诉被告彭舒敏、深圳优仕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原告王作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作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