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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丽梅与天津臣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德艾瑞斯特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瑞利家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547号
案件名称陆丽梅与天津臣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德艾瑞斯特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瑞利家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丽梅;天津臣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德艾瑞斯特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瑞利家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547号原告:陆丽梅,女,198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天津臣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孙**。

被告:广东顺德艾瑞斯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王滨。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瑞利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滨。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陆丽梅诉被告天津臣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德艾瑞斯特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瑞利家具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原告陆丽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丽梅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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