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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奢华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帅颜窗饰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知民初10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区奢华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帅颜窗饰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奢华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帅颜窗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1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奢华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社区郭家开发区郭红球厂房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帅颜窗饰店。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海区洛雷路酒店用品厂左侧1号厂房。

经营者:吴帅,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奢华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帅颜窗饰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奢华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同日,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奢华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奢华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奢华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奢华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奢华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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