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32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宾仲,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
上诉人林宾仲因与被上诉人夏贤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31××××.8)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宾仲以其愿按一审判决履行为由,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林宾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宾仲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林宾仲负担。
林宾仲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