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9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王花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中心庄村中华里1门1号。
经营者:王花。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王花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