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56号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来怡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来怡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