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执异31号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朗霸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迎新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爱飞建材商行,住所地园区娄葑华东装饰城。
经营者:张爱飞。
被执行人:张爱飞,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第三人:李建民,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执行(2021)苏05执89号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朗霸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朗霸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爱飞建材商行(以下简称爱飞建材商行)、张爱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建民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称,依据2017年12月6日本院作出的(2017)苏05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朗霸公司、爱飞建材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九牧厨卫公司ZL200830145404.5号“龙头(3287-05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朗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70000元;
三、被告爱飞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四、驳回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告上海朗霸公司负担1610元,被告爱飞建材商行负担690元。
爱飞建材商行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民终67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被执行人上海朗霸洁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申请注销登记,并于12月25日被核准注销。
被申请人李建民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在《注销清算报告》二、清算结果中承诺“3、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追加承诺人李建民为本案被执行人,对上述判决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查查明:上海朗霸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7日,注册资本10万元,为李建民(占股90%)、李安(占股10%)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3日,李建民与署名为李安的人员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上海朗霸公司。
同日作出上海朗霸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确认李建民为清算组负责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并承诺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2019年12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上海朗霸公司注销登记。
另查明,上海朗霸公司股东李安(占股10%)已于2017年12月29日因死亡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2018年8月27日本案执行依据生效,上海朗霸公司未依法履行,2019年12月25日李建民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本案债务无法实现;
此外李建民向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并承诺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建民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李建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