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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胶州市盈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1民初382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胶州市盈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盈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82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苏宁广场A座805。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胶州市盈海超市,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21号。

经营者:徐同育。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盈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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