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44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众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启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众源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