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791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胡代勇,均系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凌誉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88号3层11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D。
法定代表人:陈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凌誉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