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889号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玉利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泊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二路与藏马路交叉路口“好视力眼镜”店铺。
负责人:陆玉利。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玉利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泊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