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46号 原告:刘海亮,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晴川路天成明月洲A1楼商业会所301-2铺。
法定代表人:高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迎滨,河北八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华,河北八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河北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刘海亮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