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389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自家果园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
经营者:张长亮。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自家果园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1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