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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进轩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228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进轩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进轩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228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梁清辉(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进轩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湖岭村振兴中路**iv> 法定代表人:伍丽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进轩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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