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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悠悠韩舍化妆品有限公司、拜婷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执683号
案件名称河南省悠悠韩舍化妆品有限公司、拜婷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省悠悠韩舍化妆品有限公司;拜婷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4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悠悠韩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院**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范世佳。

被执行人:拜婷,女,1991年08月0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悠悠韩舍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拜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2020)豫0104知民初474号、(2020)豫01知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与判决书判定内容无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因此,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悠悠韩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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