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24号原告:陆丽梅,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贵港市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格调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同昌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煌。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深圳市格调家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41××××.2,专利名称:茶几(DC881))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丽梅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丽梅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