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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淮滨县嘉逸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563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淮滨县嘉逸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嘉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1563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滨县嘉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法定代表人:陈玉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中国公司)与被告淮滨县嘉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樱花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被告嘉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中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嘉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中国公司第8574249号“樱花”商标,停止在淘宝网店铺的油烟机、热水器产品的商品名称、颜色分类中,使用“樱花”文字;

2.嘉逸公司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6万元。

事实和理由:樱花中国公司的“樱花”品牌成为消费者心中可靠的卫厨品牌,“樱花”字号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第1209675号商标于2003年开始多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给樱花牌系列抽油烟机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认定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

第11类第8574249号“樱花”商标与第1209675号驰名商标的中文部分相同,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嘉逸公司在网店商品名称、颜色分类中使用“樱花瓣”文字销售油烟机、热水器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樱花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嘉逸公司辩称,1.其在店铺中将樱花瓣作为关键词来使用,且樱花瓣与樱花中国公司所称樱花具有明显的区别,樱花瓣三字可以理解为“樱”“花瓣”,着重于花瓣,使用该文字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2.2020年3月21日,其取得相关授权,后于3月24日上架销售,销售中存在大量的非正常交易及刷单行为;

3.其是小销售商,销售金额不大,获利少,持续期间不长,诉求60000元赔偿不合理。

庭审中,鉴于嘉逸公司已停止侵权,樱花中国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嘉逸公司提供的网络授权证书,无原件核对,且“樱花瓣”商标的使用与本案所涉商品无关,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属中外合资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

销售自产产品并对公司产品进行维修、安装等售后服务等。

第8574249号“樱花”商标的权利人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电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第1209675号商标权利人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水龙头、淋浴器等商品上,有效期自1998年9月21日续展至2028年9月20日。

樱花中国公司荣誉:第1209675号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

2012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3年、2016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

2002年、2005年,樱花牌系列吸油烟机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樱花牌燃气热水器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使用在第11类家用热水器、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具商品上的第120967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器、排油烟机商品上的第120967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嘉逸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2日,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抽油烟机、电热水器、消毒柜等的销售、电子商务服务。

第45312555号“樱花瓣”商标申请人为淮滨县金品好太电器有限公司,请求核准的为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等商品,申请日为2020年4月10日,目前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第7479405号“樱花瓣”商标权利人为淮滨县金品好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车灯、油灯、自动浇水装置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

2020年7月13日,经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取证系统进入淘宝网“品牌家用电器工厂”(掌柜:tb120984548)店铺,创店时间为2019年7月13日,店铺热水器、抽油烟机产品名称均为“樱花瓣”,其中一款50L60L80L电热水器累计评论1495,交易成功1538,价格140-588元,商品介绍中标注“樱花40L”等,评论区中产品颜色分类标注“樱花40L”等;

其他热水器销量分别为4、9、24台,吸油烟机销量0、1、9台。

当日卖家信用1720,2020年11月23日卖家信用2634,上述产品仍在销售。

双方确认实物上无“樱花”文字。

本院根据樱花中国公司的申请,调取上述店铺的销售数据,2020年3月24日至10月25日间,使用“樱花瓣”文字的交易成功金额为2554553.36元,交易9832次。

庭审中,双方未能对樱花中国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进行举证。

樱花中国公司称其经济损失参照嘉逸公司的获利计算,合理费用包括购买涉嫌侵权物品185元及调查费、律师费等。

本院认为,双方对涉案热水器、抽油烟机由嘉逸公司销售、网店经营者为嘉逸公司无异议,予以认定。

嘉逸公司在热水器、抽油烟机产品展示中使用“樱花瓣”“樱花”标记产品型号、颜色分类,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该文字显著部分“樱花”,与第8574249号“樱花”商标相同,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侵犯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

樱花中国公司调取嘉逸公司以“樱花瓣”品名的商品的销售数据,嘉逸公司虽提出存在不正常交易及刷单行为,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销售数据予以采信,并考虑嘉逸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樱花中国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和商标的美誉度、樱花中国公司为制止侵权委托律师出庭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对樱花中国公司请求嘉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滨县嘉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淮滨县嘉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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