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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832号
案件名称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832号原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909A室。

法定代表人:李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暑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

原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辐射预交联乙烯-醋酸乙烯酯树脂膜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5的发明专利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上述发明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临时保护期的合理费用暂计100万元,合理费用22.471万元,共计122.471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薄膜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新型薄膜材料的研发和制造,是光伏行业内组件封装材料的标杆企业。

原告在2019年6月18日获得名称为“辐射预交联乙烯-醋酸乙烯酯树脂膜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5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授权。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参加上海举办的第十三届(2019)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上海)展览会暨论坛,并在展区展示的型号为F806W的白色EVA胶膜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

原告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送至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临时保护期的合理费用。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2021年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80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辐射预交联乙烯-醋酸乙烯酯树脂膜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5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鉴于原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发明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本院可依法驳回原告基于本发明专利的起诉。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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