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092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真,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万寿,男,汉族,1956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万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以需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瑶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