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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文峰区王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文峰区王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王丽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王丽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东段路北24巷2号。

经营者:王丽。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王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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