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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977号
案件名称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李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977号 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俊立即停止侵犯第XXXXXXXX号文字商标“SKG”;

2.判令被告李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人民币5294元(公证费2000元、购买产品费用294元、律师费3000元);

3.判令被告寻梦公司删除移动应用程序“拼多多”上被告李俊经营的店铺“锦程电脑手机(旺旺ID:锦程电脑手机)”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知名时尚按摩仪和美容仪生产销售企业,SKG为其旗下品牌。

SKG品牌自创立以来,成长迅速,经使用及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广受欢迎。

同时,原告是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SKG”的权利人,该商标申请日为201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10类的医用蒸薰设备、按摩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电器美容仪器(特殊商品)、减肥腰带(特殊商品)、电疗器械、理疗设备、电子针灸仪、助听器、奶瓶、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

上述商标经原告公司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李俊未经授权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上开设的店铺“锦程电脑手机(旺旺ID:锦程电脑手机)”内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且侵权产品销量大,库存数量多。

被告李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李俊销售的商品是由原告生产、销售或者由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已构成商标侵权,为保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制止侵权行为,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李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认管辖,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阜宁县,因此本案应由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李俊、寻梦公司侵害其商标权提起诉讼,而被告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李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被告李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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