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8知民初67号本院2020年11月10日对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诉承德金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2020)冀08知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冀08知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倒数第二行“案件受理费1200.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第十二页中“人民陪审员郝祥钧”补正为“人民陪审员郝祥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