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知民初4号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复兴路6号西城汇金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104MA3PH0569N。
法定代表人:孙荆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瑞,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皇岛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大蒲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MA0D2L9F7B。
法定代表人:费海刚,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了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