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176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5A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