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闽08民初535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冬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定区爱宝孕婴童生活馆,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环城路中医院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2Y9U8T0C。
经营者:曾晓璐,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华(曾晓璐之父),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视效公司)与被告永定区爱宝孕婴童生活馆(以下简称:爱宝孕婴童生活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被告爱宝孕婴童生活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爱宝孕婴童生活馆立即停止侵犯罗伊视效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爱宝孕婴童生活馆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爱宝孕婴童生活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罗伊视效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罗伊视效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经调查发现,爱宝孕婴童生活馆未经罗伊视效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罗伊视效公司的“罗伊(Roy)”“珀利(Poli)”“安巴(Amber)”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罗伊视效公司的合法权益,给罗伊视效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爱宝孕婴童生活馆辩称,1.答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购进的,且答辩人对罗伊视效公司所提供的著作权相关证据不具备验证真伪的专业知识与能力,没有侵犯其著作权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2.罗伊视效公司要求赔偿侵权损失费用,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罗伊视效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额是如何计算而来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答辩人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也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3.罗伊视效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小商品超市、零售店铺、母婴店提起诉讼的行为,浪费司法资源,利用诉讼来达到其盈利目的。
基于以上理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罗伊视效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罗伊视效公司承担。
罗伊视效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8号公证书,2.(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9号公证书,3.(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6号公证书,4.(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7号公证书,证明:罗伊视效公司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5.(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证明:罗伊视效公司的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品牌声誉,正品销量较高。
6.人民网-《韩国变形警车珀利获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韩国品牌奖》网页截图,向中国消费者发布问卷调查,变形警车珀利在所有卡通玩具品牌中获得最高票数,证明:罗伊视效公司作品具有较高品牌声誉。
7.(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证明:罗伊视效公司相关作品形象获得国内机构的认可和支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荣誉度。
8.(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3686号公证书、侵权实物,证明:被告擅自销售使用案涉美术作品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爱宝孕婴童生活馆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进货单据一张,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打印件一张,3.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详情、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各一张。
证明:被告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罗伊视效公司提供的证据1-7,爱宝孕婴童生活馆均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罗伊视效公司对爱宝孕婴童生活馆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审查认为,罗伊视效公司提供的证据8.(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3686号公证书系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文书,爱宝孕婴童生活馆虽有异议,但并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公证文书的证据,(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3686号公证书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爱宝孕婴童生活馆提交的证据没有供货商的确认,不能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罗伊视效公司是一家成立于大韩民国的公司。
2015年11月27日,罗伊视效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办理作品登记,并取得了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作品登记证书。
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的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作品内容为卡通救护车。
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的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作品内容为卡通消防车。
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的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作品内容为卡通警车。
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的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作品内容为卡通直升飞机。
上述4件作品的作者均为DONGWOO,LEE,创作完成时间均为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0年5月11日,登记著作权人均为罗伊视效公司。
2013年12月2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向“变形警车珀利”出具《聘书》,载明聘请其担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2019年12月26日,在电商平台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上单个“变形警车珀利”卡通形象玩具的售价为89元,“珀利六合一套装”玩具售价为449元。
申请人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为维护罗伊视效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逸于2020年4月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及该处公证员助理苏某以及申请人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逸来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路的“爱宝孕·婴·童生活馆”的商店,在公证员陈某、公证员助理苏某的现场监督下,陈逸先对该商店门面及周围进行了拍照,然后进入该店,对店内的部分场景进行拍照,并在该店购买了以下商品:“玩具”一个,上述商品陈逸以支付宝支付的方式共支付20元,并在该店取得单据一张。
上述拍照活动、商品购买结束及将购买的上述商品运回公证处后,陈逸对上述商品、单据进行了拍照,对支付宝支付账单详情进行截图打印。
上述拍照、截图共得照片17张。
上述商品拍照后由公证员陈某和公证员助理苏某进行封存,封存后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2020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3686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公证。
庭审中,罗伊视效公司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为一盒“柏琍美味坊”玩具(内有3个卡通形象玩具)、一个爱宝孕婴童生活馆的购物袋、一张爱宝孕婴童生活馆的购物小票。
将被诉侵权的3个卡通形象玩具与罗伊视效公司的作品登记证书所附的珀利、安巴、罗伊三个美术作品分别进行比对,两者在卡通人物的构成要素、结构比例、表现手法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在整体形象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另查明,爱宝孕婴童生活馆系登记成立于2013年11月15日的个体户工商,经营范围为:孕婴童日用品批发兼零售;
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罗伊视效公司在同一时期还向本院提起包括针对本案被告在内的系列诉讼案件共47件。
本院认为,罗伊视效公司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属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由于罗伊视效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我国和罗伊视效公司的所属国大韩民国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按照该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罗伊视效公司的作品依据成员国关系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入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罗伊视效公司提供相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署名的著作权人均为罗伊视效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罗伊视效公司为涉案3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涉案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卡通动漫形象,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形象并没有改变罗伊视效公司请求保护的作品形象的基本特征,其整体形象、视觉效果、表现手法均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故可以认定涉案商品使用了罗伊视效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爱宝孕婴童生活馆作为市场经营者,未尽到必要谨慎的审查义务,其向公众销售使用罗伊视效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形象的非授权商品,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罗伊视效公司并未提供其实际损失或爱宝孕婴童生活馆获利情况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案涉美术作品的知名度、数量,爱宝孕婴童生活馆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所持续的时间、影响范围,罗伊视效公司同时提起系列诉讼维权费用较低等因素,本院予以综合考虑后酌定爱宝孕婴童生活馆应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金额为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永定区爱宝孕婴童生活馆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
二、永定区爱宝孕婴童生活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元;
三、驳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永定区爱宝孕婴童生活馆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永定区爱宝孕婴童生活馆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张静瑜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林发富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钟丽平附注:一、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