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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行、陈瑞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937号
案件名称李善行、陈瑞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善行;陈瑞京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善行,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京,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上诉人李善行因与被上诉人陈瑞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津03知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善行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善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善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李善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彦审 判 员  钱建国审 判 员  魏 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祁 帅书 记 员  王楠迪裁判要点案号(2020高法知民终1937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焦彦审判员:钱建国、魏磊法官助理:祁帅书记员:王楠迪裁判日期2021年2月1日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金属切割机”、专利号为ZL201520235066.9的发明专利关键词实用新型、侵权、撤回上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善行;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京裁判结果准许李善行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善行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法律问题撤回上诉裁判观点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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