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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张吕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民初8221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张吕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张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8221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玲,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吕,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2020)粤0103民初8221号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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