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6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聪,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9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以(2018)沪73民初596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2,510.34元,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2021)沪03执24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并扣划了(2018)沪7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额人民币751,140.66元。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法律义务,故需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