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吴汉聪,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汉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吴汉聪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