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92-1号原告:费尔有限责任公司(FillGesellschaftm.bH),住所地:奥地利古尔滕市费尔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安德烈亚斯.费尔(AndreasFill),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禹,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淑芬,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联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月敏,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盈盈,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费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联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费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62085××××.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害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62085××××.0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该专利权利要求5、6和10项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缺陷,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国际博览中心举行的第15届中国国际铸造博览会W103展位上展示及销售的型号为L&AD8090名称为“低压铸造机”的设备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和10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被告于2018年5月16日至19日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举行的第16届中国国际铸造博览会W3T13展位上展示及销售的型号为L&AD8045名称为名称为“低压铸造机”的设备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和10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被告还通过其在阿里巴巴的网站上店铺和其官方网站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为制造商,被告在阿里巴巴网上店铺公布的型号为L&AD8045的低压铸造机的销售价格为500000元。
被告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第465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号为ZL20162085××××.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性给当事人及社会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案中原告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布全部无效,本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费尔有限责任公司(FillGesellschaftm.bH)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收件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
邮编:05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