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2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两英猴顺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经营者:黄泽鹏。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南区两英猴顺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