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宁阳县泗店镇大新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991民初268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宁阳县泗店镇大新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宁阳县泗店镇大新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268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泗店镇大新商场,住,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泗店镇济兖路/div> 经营者:桑哲阳。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泗店镇大新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现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