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268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泗店镇大新商场,住,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泗店镇济兖路/div> 经营者:桑哲阳。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泗店镇大新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现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