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8821号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03067XM。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莹,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新娘伯爵巴黎婚纱摄影工作室,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长龙社区宝龙路**宝龙大厦吉安阁28E、宝龙大厦**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053919K。
经营者:陈成增。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新娘伯爵巴黎婚纱摄影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2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