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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宁阳县梦琪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991民初299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宁阳县梦琪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宁阳县梦琪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299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梦琪眼镜店,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东磁东村蒙馆路中段路北/div> 投资人:乔卫。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梦琪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现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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